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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赁 合 同 条 款
                                        
                                                                                                                                                                                                         合同号:************
    欢迎使用北京中育科仪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物品(以下简称物品),承租客户(以下简称租用方)与出租方“************”(以下简称所有方),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特约定下列条款并照约执行。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合同条款是                     (租用方)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方)间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所有方书面同意,不论什么情况下,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租用方和所有方之间相关的租赁交易。
 
第二条.租赁物品
租赁物品是指所有方出租给租用方,在租赁关系建立时,由所有方提交给租用方的租赁合同上所列需支付租金的清单(以下称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由租用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期
1.租赁期起始:按照租赁合同之清单所记载内容执行,由所有方向租用方交付租赁物品当日为租赁期起始。
2.租赁期中止:按照租赁合同之清单所记载内容执行,从租用方向所有方交付物品当日为租赁中止。
3.除非租赁合同中另有说明,在租赁合同所注的租赁期限期满之前,所有方一般不会主动收回物品以及中止租赁服务。如果所有方要中止物品的租赁,应提前七天向租用方发出书面通知。租用方有责任在租赁合同所注租赁期限届满前十日之前,通知所有方中止租赁服务,并安排运回物品。并由租用方自行承担向所有方返还物品的所有费用。如果租用方没有通知所有方中止租赁服务,所有方有权对实际超出租赁合同所注的租赁期的时间,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租用方收取租金。
4.租赁期满前,当租用方决定留购租赁物品时,租期将在租用方向所有方交付完毕全部购买物品的款项后终止。
5.租赁期以整月为计算单位,不按日、周等其他方式计算,除非在报价单上注明,租赁期最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四条.租赁期的延长
1.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七日之前,租用方向所有方提出延长租赁期时,只要租用方未有本条款之第十八条所列之任何违约之行为,所有方可以同意延长要求。
2.延长的租赁期应以整月为单位,除非经双方另外约定,不按日、周计算租金。
3.延长期间的租金,应根据所有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租金
1.租用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2.如果实际租赁时间少于约定的租赁期限,所有方将保留根据实际租赁时间重新设定租金标准,或者按照租赁合同原约定的全部租金数额收取租金的权利。租赁期内所有方保留可以不预先通知而改变:租金标准、发送和回收租赁费用、折扣的权利。
3.租金原则上应预先支付。租赁期起始日为当月15日之前的(包括15号),租金应于每月15日支付;租赁期起始日为当月15日以后的(不包括15日),租金应于每月最后一日支付。
4.如租赁合同中规定租用方还需向所有方支付其他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记载的运输费用、消耗品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合计金额。租用方须在向所有方第一次支付租金的同时一次性付清上述全部费用。
 
第六条.保证金
1.              租赁合同中,如所有方需收取保证金,以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时,租用方须按照租赁合同之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所有方交纳保证金。所有方有权用此保证金冲抵租用方对所有方应付的一切债务。
2.              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七条.物品交付
 1.所有方将物品运送到租用方指定的地点,仅限中国境内之国家行政区划市级以上城市。
2.租用方从所有方受领租赁物品后,应在受领物品当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方开具“接受函”。
 
 
第八条.交付、返还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 所有方负责物品交付及返还时运输。
2. 交付和返还运送租赁物品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等)由租用方负担,并在租用方第一次交纳租金时一并交付。
3. 所有方与租用方就运输费用的标准另行协商,并在租赁合同中列明。
 
第九条.验收标准
1.所有方保证向租用方交付物品前,物品具有正常使用性能。
2.所有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商拥有对物品的最终检验结果的决定权,租用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所有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商将根据制造商的描述来对物品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证书。
3.租用方有权对物品进行检验,检验应在物品运抵租用方或其指定地点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检验期”)完成。租用方应在检验期内出具“接受函”,说明所接收到的物品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内容。
4.若租用方认为物品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租用方应在检验期内书面通知所有方。否则,租用方出具的“接受函”将被视为验收合格的证据且表明其接受了物品。
5.租用方在检验期内没有出具“接受函”亦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租用方对物品验收合格,于检验期后不得主张物品未经其验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拒收物品或拒付租金。
 
第十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租用方不得将物品迁离租赁合同约定的指定使用地点,未经所有方书面同意,租用方确保)租赁物品不在租赁合同所指定地点之外使用物品。
2.    在物品有时需要检查、维护、维修以及测试时,租用方同意所有方或其授权的代表对物品进行相关操作和处理。
3.    租用方必须妥善使用与保管物品,给予良好的保养,使物品保持正常状态和使用性能,不得拆卸物品和附加其他物件,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4.    租用方须承担以下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消耗品的费用、查清物品下落的费用、从租用方或第三方手中重新获得物品的费用以及租用方没有归还物品而给所有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等。
5.    租用方必须保证物品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不能错误使用物品,以及损坏、撕坏物品以及附件,以保证物品的正常合理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要对物品进行与制造商建议相冲突的操作)。
6.    租用方必须保留物品上所有方和制造商留下的鉴定号码、标记以及表示牌等任何标记。并确保此上述标记不得被除去或污损。
7.    在租赁期限内,租用方负责在所有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物品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是所有方,保险期限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租用方还应向所有方提供物品保险的证据和支付保险费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费收据等材料原件。
8.    对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租用方必须马上书面通知所有方并在30天内按照所有方的要求进行赔偿。所有方将继续对物品收取租金直到收到全部赔款为止。并由租用方负责物品更新的所有费用。
9.    租用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出售、转让、转租租赁全部物品或物品的部分、或在物品上设定任何担保债权。
10.租用方保证不对物品进行任何改造、修改、调试物品、修理物品
11.所有方有权将物品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抵押等担保。
   
 
第十一条.责任担保范围
(1)在租赁期内,租用方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以及所有方要求的操作章程来合理使用物品,并承担由于没有遵守使用说明、章程以及错误的使用物品而造成的损失。
(2)如果租赁期内物品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其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租用方须赔偿所有方的一切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购买物品新品所需全部费用。
(3)所有方为物品在正常使用前提下租用方提供免费的维护物品的服务。
(4)如果因为租用方的原因造成物品的损害(包括使用权受侵害)时,所有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租用方提供维护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的相关费用均由租用方承担。
(5)若发生非因租用方的原因造成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不延长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间。此时所有方有权选择为租用方无偿修理或根据情况更换租赁物品,租用方不持异议。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时,所有方可以在书面通知租用方后中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租用方应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物品。
2.         如果租用方需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地点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所有方并得到所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此时租用方按中国及欲使用物品所在国家的相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由租用方安排的海外物品租赁收费的要遵循以下的条款。所有方不承担任何机构及其代理商以及联合国或海外的运输代理对物品征收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酬金、罚款、增值税、进口/出口关税、中国或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罚款等,并且租用方负责将物品出口/进口关税交到有关部门,并承担由于疏忽或不正确的操作而导致的有关部门对物品进行的罚款。如果物品被租用方遗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方,以及物品被其他国家的海关部门扣押,物品租金的收取依然继续,直到物品完全返还所有方或已被租用方向所有方购买并全额付款。
 
 
第十三条.禁止复制软件
租用方对于构成租赁物品整体或部分或附随的软件产品(以下称为软件),仅有阶段性使用权,租用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不得侵犯软件知识产权)。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       复制软件。
(4)       变更或改制软件。
2.    租用方应对软件保密,该义务不随租赁合同的终止而消除。
3.    当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时,租用方的软件使用权亦终止。
 
 
第十四条.保险
1.         租用方应为物品所有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物品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是所有方。
2.         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租用方迅即通知所有方的同时,租用方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金得以支付所必须的全部所有文本,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所有方领取保险金。
3.         在租用方履行前项义务, 且所有方领取到保险金后, 所用方根据所领取的保险金额的多少可酌情减免租用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租用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物品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解除
租用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所有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租用方提出赔偿要求。若所有方的索赔要求送达租用方之日起二十天内,租用方不作答复,即视为租用方接受所有方的全部索赔要求
1.         租用方逾期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租赁合同其他规定。
2.         租用方停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中止经营等
3.         租用方被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保全执行、滞纳处分或者申告破产、和议、公司整顿 。
4.         租用方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
5.         所有方认为租用方经营不善或企业状况不佳
 
 
第十六条.物品的运输和收回
1.              租用方负责物品的合理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以确保物品安全运回所有方。
2.              如果物品由所有方或者是其指定的代理商来运回的话,租用方要负责在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或按照所有方的要求时间内将物品准备好。如果租用方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将物品准备好或没有将物品包装好,所有方将拥有对租用方因没有交回物品而收取费用的权利上述费用不低于是人民币贰千圆。
3.              租赁物品中如存有租用方的相关数据(电子信息)的,使用方应在清除所记录的数据后交回所有方。如返回的租赁物品中残存租用方的数据,所有方对于因残存数据的泄露等带给租用方及第三方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租用方应立即返还物品,租用方迟延返还物品的,自返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每个月应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二倍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如出现不满一个月的天数的,多出的天数被视为一个整月。
 
 
 
第十七条 。赔偿
1.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物品引致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或其他一切损失,均由租用方承担一切责任,与所有方无关;
2.无论任何原因或任何情况发生的所有方对租用方的赔偿,所有方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租用方放弃其他任何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逾期付款的利息
租用方延误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款项支付,按年率   %/天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相关税费
在租赁期限内,因租用方租用物品而发生的任何税费由租用方缴纳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不管是所有方还是租用方,如果是部分或全部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中应尽的责任时,被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份关于不可抗力的合理详细的书面通知,因此,只要这种不可抗力暂停或是不再持续作用,义务方就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被影响方应竭尽全力、尽可能快的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不可抗力、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如果一方由于这些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承担合同中的义务超过一年或是更长时间,另一方有权因为这方面的影响而立即中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其它
1任何一方放弃、放任租赁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或者(并且)不能影响或是减弱其它条款法规的作用。双方的权利都会对所出现的违反条款情况起监督作用。
2.  在所有方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时,租用方无权中止和所有方的任何合同服务。
3.如果法院或是其它主管部门发现部分条款中的部分规定是无效的或是不可以执行的,则这样的规定将被删除,而其它保留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通知
所有方或租用方发送通知应以邮局邮政特快专递或双挂号信形式发出,发出方在收到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本租赁合同条款中所列双方的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律
租用方和所有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
任何与租赁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所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租赁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所有方)                      (租用方)
北京中育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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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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